家园增“颜”提“质” 湖南芷江侗乡擦亮幸福底色

 人参与 | 时间:2025-04-05 13:24:58

其二,宪法解释案的起草与审议。

十五大报告又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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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012年,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更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不能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通过以上分析,概言之,党对法治的领导,不应该把它看成是处于法治的高、上、外、先、大的领导,而应该是自觉地把党融于法治之中、按照法治的要求,体现为维护法治和促进法治的领导。因此,党领导改革过去是先改后立,破字当头。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在制度上才能获得具体可靠的制度抓手,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由此可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于法有据的法治原则,其中的法,首先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

因此,我国现行宪法作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首先体现的是执政党的意志,与此同时,宪法又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产物。江泽民同志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就依宪治国与三者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首次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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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基本内涵包括: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五条特别强调了宪法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法律特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目的来看,主要是要解决政治统治形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实际上从辩证法的角度对国家治理模式的基本原则作出了统筹兼顾的论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由上可见,三者有机统一的基本精神是立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的治理模式。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由于宪法是反映国家主权特征、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设置国家机构并授予相应法定职权以及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法,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能够通过实践中的具体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来实现宪法文本中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因此,提倡依宪治国最突出的理论和价值优势就是使得我们党自十六大以来所明确主张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原则在实践中有了具体的制度抓手,依宪治国是三者有机统一的具体行动纲领。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的转变,不仅仅是法和宪两个词的简单替换,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依宪治国不仅肯定了依法治国所主张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而且是在总结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经验基础之上,结合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要求,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原则所做出的高度概括,是三者有机统一原则的具体行动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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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成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晴雨表。依宪治国兼顾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法治两个方面的价值要求,是当下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最好的思想武器和制度抓手,应当得到相关政策的充分肯定和全面系统地表述。但是,三者有机统一实际上也涉及国家治理目标与手段的关系,涉及党群关系、政策与法律关系、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的讲话中又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命题的精神,强调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尊重宪法的权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的法律特性不仅表现在对人们行为的直接规范作用,更重要的是宪法还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违背宪法。

因此,依宪治国集中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要求,抓住了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核心,是具体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路径和制度通道。与此同时,宪法作为根本法,又具有法律的特性,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指引的效力和作用

所谓司法庸俗化,集中表现就是控方举证不说理,法院判决不说理。此时,根据刑法学上的介入因素原理,甲的行为至少是无法定性为故意杀人既遂的。同时,对于那种认为本案应当从诚恳认错以换取同情的角度去辩护,才可能留有一线生机,并大量论证本案对死刑存废的思考意义,建议取消死刑的观点。正是喜欢把复杂事情简单化,唯结果论,才会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学理论说理和辩护看做是洪水猛兽,属于找茬,甚至是书呆子行为,言之无物。

虽然在其死后,可能仍然排除了合理怀疑,依法仍然应当判处其死刑,但是在法律上,我们已经剥夺了他在程序上本应当延续的生命(生命无大小长短之别),那所有经办人都将是残杀同类的刽子手。另一方面,在这段时间里,其将始终处于担惊受怕的心境中,生命质量必然大打折扣。

但是如果这种文化心理渗透到司法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却是普通公众难以预料和把握的。该评价体系认为只有类似佘祥林案那样把无搞成有才算冤案和错误。

第一个可能产生的问题就是司法庸俗化。因此,现实中甚至将此种现象解读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却没有关注其实只要定性确定,法律并没有给法官那么多的裁量权,只是我们的法官无视了更精细化的量刑辩护,将如何量刑看成是自己的自留地。

该种辩护理由一经媒体披露,迅速招致部分人的强力反驳,甚至有人认为辩护律师在该案中的做法完全体现了当前中国刑辩律师道德失守的状况,一时间该案二审辩护律师也成为众矢之的,甚至任何理解和支持辩护律师的言语,都会招致辱骂。相反,笔者认为,如果司法机关不仔细走完前述应走查验死因、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序,那么就等于故意杀害了他。对于那些在量的界定上混乱不清的做法,都理解成了法官的自由裁量。当然,此时可能会有人认为,到那个时候,林不是多苟活了一段时间么?笔者认为此种担忧毫无意义也无必要,一方面,该段时间的生命,根据法律规定,是其合法享有(死刑案件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不是任何人的恩赐。

前者是指法庭调查时,公诉人举证中会提到自己的证据和证明的内容,但是对该证据如何证明相关内容,却表现得似乎是理所当然的常识,鲜有人公诉人会仔细论证其中的证明过程。因此,笔者建议,本着严肃和负责的态度,依法应当对死者的死因仔细核实查验,排除合理怀疑和争议。

笔者认为,司法庸俗化和不喜欢他人辩解的文化心理关系密切。在甲在水下刚实施按住乙头部时,一鲨鱼出现并将乙吞噬。

第二个可能产生的问题就是量刑辩护无力现象的普遍存在。复旦投毒案进入二审,延续了该案一审的受关注度,而这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辩护律师新的辩点——被害人死亡原因和对林的主观过错的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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